陈**陈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与被告乐业县甲马河水利公司签署的关于广西乐业县百合水电站工程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相关工程结算文件(即结算确认签署表、竣工结算书);二、依法判令被告乐业县甲马河水利公司向原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271575.38元及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1007913.3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271575.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依法判令被告乐业县甲马河水利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143231.00元,上述各项合计4422719.68元。四、依法判令原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在工程价款3271575.38元范围内对乐业县百合水电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被告乐业县甲马河水利公司(发包人)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广西乐业县百合水电站工程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乐业县甲马河水利公司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发包给被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双方对相关内容作了约定,其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5点约定:………各有关人员签字的最终竣工结算报告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报告的工程内容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公司将...(本文书还有6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