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赣州某某******,原审第三人中国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依据的是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和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进行判决的。上诉人对不可抗力的条款适用性进行质疑,虽然补充协议中提到了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退房,但是开发商也需要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通知购房者,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若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该不可抗力条款无法成为免责的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赣州某某******并未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通知购房者,至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其不能以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理由。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