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林某甲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返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支付利息4,407,092.94元,本息合计6,607,092.94元;并按照月利率1.46%支付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林某甲陈*系朋友关系。陈*因在讷河市**镇**楼房在刘*林某乙借款五笔,分别是2014年12月28日借款300,000元,2014年12月12日借款1,000,000元,2015年1月14日借款5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借款200,000元,2015年5月11日借款200,000元,上述借款本金合计2,200,000元,借款的利率标准均为月利率2%,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刘**索要未果,故诉...(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