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泾源************与被告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泾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泾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确认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823.21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本息合计51823.21元,并承担以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计算的2021年6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