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肃州区洪洋商业广场**号楼**层**号门店,并按月租金776.3元支付租金至门店实际交付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7855.6元;3、判令被告承担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317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洪洋商业广场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肃州区洪洋商业广场**号楼**层**号门店(建筑面积48.52平方米)委托被统一进行招商招租,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每月租金630元,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每半年租金为4658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约定被告超过付款日...(本文书还有2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