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42年9月**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汉族,1953年3月**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上诉人甄**因与被上诉人李**、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裁判理由错误。案涉14间营业房的收益不应按照宝鸡市金陵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时各自的出资额所占股数进行分配。案涉营业房已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内60人的共有财产,该60人才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收益应由该60人共同享有,与宝鸡...(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