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越励公司、被告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越励公司先后通过qq向原告新里程公司发送六份订舱单,委托后者办理六票货物的出口订舱业务新里程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qq与越励公司逐票就提单确认、货物电放、目的港换单、拆箱及仓储等事宜进行沟通,并告知六票货代费用金额分别为125美元、2,090美元、2,130.04美元及人民币880元、105美元、15美元、10美元其中,新里程公司告知涉案最后一票货代费用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越励公司未对前述费用金额提出异议,并继续与新里程公司沟通业务前述货物先后以编号为csvnsgn2a003、cssgsin2a006、csgblon2b001、csvnsgn2b002、shfpske*******、shfpshc*******的六份提单拼箱出运2022年2月21日、8月31日,新...(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