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5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上诉人阳江市阳*******与被上诉人梁**、阳江市阳*******、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4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五金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某甲五金厂经营场所内冲床周*自动化设备(开料机)一台(型号:200)、开式双柱可倾压力机一台(型号:ja23-167)、开式可倾压力机一台(型号:ja23-25)、双柱开式双柱可倾压力机一台,可倾压力机四台(型号:ja23-30)、可倾压力机四台、点焊机控制器一台(型号:200/3...(本文书还有1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