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市华******与被告武汉永域********、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太仓市华******的投资人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永域********、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仓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永域********支付原告太仓市华******货款288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250元;2.判令被告饶**对被告武汉永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持续给被告武汉永域********提供金属制品,后经对账,双方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分期支付货款190000元,被告武汉永域********另承诺逾期付款责任。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又于2021年5月向被告武汉永域********提供价值108...(本文书还有4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