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房产公司)与被告酒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粮油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厦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中心粮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厦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对300万元保证金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直至保证金返还为止。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对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号【酒国用(2012)第****号】地号**号出让仓储用地的开发进行招标,2013年6月28日,酒泉市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300万元,同年8月8日,又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交纳预期收益1500万元。2013年12月20日被告与酒泉市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将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号【酒国用(2012)第****号】地号**号出让仓储用地与福华房产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福华房产公司及被告三方签订了《酒某公司*房地产联合开发变更声明》,声明约定福华房产公司退出该项目,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安厦房产公司。上述合同和变更声明均于2014年1月3日在酒泉阳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一期工程竣工后,2018年8月15日,原告、被告及赵*钢三方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付款协议》,约定分割给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8746.64平方米,...(本文书还有5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