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5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至2020年间,原告长期供货给被告,被告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经结算,被告至今仍有货款46565元未给付,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辩称,原告诉被告...(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