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荆东某某合作社述称,与某某委会上诉意见一致。
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支付林**土地补偿款共计591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承担。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林**的母亲姜*莲为荆东村村民,林**出生于1986年8月**日,出生后即随母亲落户至荆东村,户籍地为三元区荆东村下城21号。
2.2018年以来,荆东村出台了《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方案》等文件,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订立《三元某某经济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确定该村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固化管理原则,由合作社管理村集体资产,并对资产实行折股量化,a股成员分配a股资产,b股成员分配b股资产,互不干涉...(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