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刘**返还郑**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刘**支付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事实与理由:郑**经营医疗器械产品。2021年2月3日,刘**向郑**借款1000000元用于资金周*。同日,郑**将借款1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刘**。2021年2月3日,刘**向郑**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向郑**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月息1%,借期即从2021年2月3日起,月...(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