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宏*********诉被告artsainternational,in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和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申宏*********委托代理人沈**和被告artsainternational,inc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申宏*********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至6月陆续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并发送货物。被告接收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共拖欠货款计790,969.35美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790,969.35美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拖欠货款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币年贷利率7.07%计算);3、被告承担公证认证费用5,000美元;翻译费用人民币7,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rtsainternational,inc辩称:1、被告已经申请解散,被告已经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应该继续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2、虽然被告已经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原告的债权仍然享有受救济的权利,原告可以到美国密西西比州向州...(本文书还有4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