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无论从被告住所地即南皮县,还是从合同履行地即廊坊市广阳区来看,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无管辖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但合同履行地却是明确的,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鲜花,因采购鲜花系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是将鲜花送至上诉人经营地即廊坊市广阳区,合同履行地为廊坊市广阳区。因此,呈贡...(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