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华***********(以下简称华厦旭冉公司)与被告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厦旭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厦旭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1557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金丰园**号楼1门101号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供暖费,故原告诉至法院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按照每平米9元的标准交纳供暖费,涉案房屋面积为74.15㎡,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共计4671.45元。之所以拖欠是因为原告拒绝按照上述标准收费,故到目前为止没有交纳供暖费。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供暖协议,被告属于农村拆...(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