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制作***(以下简称李*门市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孙**的受伤无充分证据佐证系属于从事雇佣工作活动过程中所受伤害的保险责任事故。本案受伤事故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某某镇,而李*门市部经营场所在某某县。一审法院认定孙**受伤系保险事故的理由仅仅依据孙**和李*门市部的经营者李*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孙**的受伤系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过程所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应提供事故发生地的报警记录、事故发生时向某某支公司的报案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广告牌安装合同及与业主之间沟通内容和费用支付凭证相互佐证系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而受伤的保险事故的事实。因此,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孙**的受伤属于保险事故,某某支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但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支公司承担的误工费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月最高4500元的计算标准。本案保险合同已明确投保人所选择的误工费用赔偿标准,投保人所申报的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即每日为150元,而一审法院对此,却支持其151.51元的标准,明显每日超出了1.51...(本文书还有5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