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上诉请求:1.撤销成*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刘**向耿**归还借款1,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认定事实错误。从耿**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经济是完全独立的,即日发生的小额转款是即时结清了的,足以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并且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二、耿**2020年11月3日借给刘**5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刘**曾向耿**就此部分借款支付过利息,一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1.耿**于2020年11月3日向大连银行贷款90万元,耿**提供给刘**的借款正是来源于银行贷款;2.刘**自认“每回转给耿**的费用部分是社保费用,部分是代耿**还利息”。虽然刘**陈述的是代耿**还利息,但不可否认的是刘**就此借款50万元向耿**支付过利息;三、刘**并未就收取转款做出合理的解释,依据司法解释,应当推定借款关系成立;四、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共同生活且存在互有经济往来,双方“缺乏借贷合意”错误。1.在收取转款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取转款的缘由,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应推定借款关系成立。2.耿**已充分举证证明本案转款之前双方的账目已结清。3.一审判决以“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短信,录音中未涉及借款”推定缺乏借款不成立错误。
刘**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1.双方之间未形成过任何形式的借款合意...(本文书还有6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