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被申请人博尔塔拉****************(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某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通知了某某甲公司。某某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案外人贺*与被申请人某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20)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博尔塔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支付劳务费175,000元;二、被告博尔塔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支付利息损失4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某某甲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案外人贺*申请强制执行,未能...(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