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洪**、陈**因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山东某某******(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投资公司、广州某某公司、山东某某公司、洪**向周**支付工程款1143261.41元和利息339977.61元(其中379780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2日为99593.92元,763481.41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为240383.69元);2.洪**、陈**在继承洪**遗产的范围内向周**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洪**、陈**、洪**、某某投资公司、广州某某公司、山东某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周**根据本案的鉴定结论,对诉请金额作了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5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