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诉被告青海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7月2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青海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整个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33830×20=676600元、丧葬费76535÷2=38267.5元、被扶养人抚养费23799×8÷2=95196元,合计810063.5元,被告应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即为405031.75元;2.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3214元;3.判令被告承担宋玉桂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47504.36元;以上各项合计475750.11元;4.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3日,原告张**的妻子宋玉桂因头晕、乏力4天、牙龈出血、皮肤瘀斑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前宋玉桂只是感觉头晕、乏力伴头痛,恶心,自发病以来神志清,饮食尚可,大小便正常,无黑便及血尿,体重无明显减轻。入院后进行了体检和专科检查均未检查出病因。在未查明病因的情况下被初步诊断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并使用白介素-11进行治疗。又在无其他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肾病综合征。201...(本文书还有5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