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生*******(以下简称五河养生馆)、蚌埠市经************(以下简称蚌埠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五河养生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肖**,蚌埠某某中心的经营者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周**于2022年5月17日在被上诉人发减肥宣传单称减肥减不掉无效退款的宣传下去做减肥,做一个多月仍然减不掉,被上诉人又说血脂高要先降血脂后减肥,在此期间周**向被上诉人共计转款6058元。2023年5月26日,周**到蚌埠某某中心讨说法,蚌埠某某中心让李*报警,航华派出所出警,周**与老婆徐桂芳和李*老婆陆洁、员工李*到派出所调解。周**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给周**做减肥宣传76种中药“能量罐”专利书和降血脂产品名称及说明书。...(本文书还有4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