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承担。事实和理由:李**认为原一审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李**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即案涉车辆被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行扣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解除合同的理由,应为认定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可以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或依法定理由解除,既...(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