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以下简称北**)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驳回被上诉人李**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诉权系由第三人债权转让而来,但是第三人是否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证据支持。第三人主张其为案涉项目77、78、8**楼的项目经理,进而认为是该**栋楼号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对工程款受偿的权利,但是第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即未提供与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亦未提供其以往收取工程款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19页认定第三人收取工程款无...(本文书还有15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