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复旦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立案至2020年12月28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医学会就鉴定意见补充说明。2021年5月1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永启、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633.78元、误工费151,308元、护理费189,891.54元、营养费56,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500元、交通费59,000元、住宿费280,200元、医疗辅助器械费9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后期医疗费500,000元、残疾赔偿金720,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4年7月15日原告因右膝关节外伤后疼痛1年由被告门诊收入运动医学科。入院专科检查为:右股四头肌稍萎缩,肌力ⅴ级,右下肢感觉无明显...(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