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乐加电子辩称:被告乐加电子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商标权人,且该商标的核定范围使用范围为24类,有且仅能使用在第24类商标上,被告乐加电子对被越权生产销售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极不合理,涉案《萌鸡小队》的动画人物知名度不高,社会面的受众率不高和接受度均不高,同时,“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地垫单价仅有6.23元,原告并未提供损失赔偿依据,仅提交维权支付的公证费500元,在达成10000元的和解款后,撤回了对莱芜市中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寻梦********的起诉,侵权情形与被告乐加电子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魔屋公司辩称:被告魔屋公司将案涉商标的使用授权给莱芜市中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地垫上印有侵权美术作品系该公司的行为,与被告魔屋公司的授权商标毫无关联,也并非授权使用的品类项目,被告魔屋公司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另外,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金额过高,超过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魔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