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正平公司)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湟中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被告湟中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89640.85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2日,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xxx》,约定由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湟中县甘河滩镇至上新庄镇上峡门村公路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2340000元。现案涉工程已竣...(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