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2016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名下广州市天河区xx号**层全层公寓26套(26套公寓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号**、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合同对房产地址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保证金**房产交付、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3.2条明确约定了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每月租金66150元,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每月租金69457元;合同第3.4条明确约定每月20日前交付当月租金;合同第9.3条明确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支付的费用;合同第10.3条明确约定了原告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同时,原告可以没收保证金,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金及赔偿原告遭受的一切损失(含律师费),并要求被告无条件将房屋和附属物交还予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将上述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承租后却未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足额付款。2019年9月,被告以公寓生意差为由,要求原告降低租金,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2019年9月1...(本文书还有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