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9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单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5日,原告委托被告代销三件(18瓶)飞天贵州茅台酒(53%vol),每瓶500某,被告与原告约定于盘州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验货并交付。2024年1月18日,被告卖出一件(6瓶)飞天茅台酒,约定委托代销的价格为每瓶3150元,共18900元。2024年2月,被告卖出剩余两件(12瓶)飞天茅台酒,约定委托代销的价格为每瓶3100元,共37200元,代...(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