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宋**、聊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和杨**、被告宋**、宋**、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暂计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3年2月1日受雇于被告宋**、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南边(被告某某公司承建的荣盛江山印项目一标段工程)干**,日工资140元。2023年7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在该工地盖西大门时,原告从两米高的架子上摔下受伤。经聊城市某某医院住院诊断为肋骨骨折、液气胸,住院治疗23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被告未予赔偿,被告宋**、宋**与被告某某公司系承包关系...(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