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木方款148151元及利息(利息以1481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木材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方,截至2019年3月3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木方款26815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木方款120000元,剩余148151元未支付,原被告签订木材买卖合同一份,明确了欠款数额及还款方式、时间。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支付。
李**、郑**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7...(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