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5月23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西藏本峰********;委托代理人姓名:唐**;委托范围:珠穆*玛吉祥苑项*总负责人,代理签署一切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项*完工。一审中,西藏本峰公司申请对该授权委托书其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西藏本峰公司提交2019年5月26日《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承诺书》、2019年5月27日其与西藏珠穆*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5月28日《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样本,经本院委托西藏雪鹰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授权委托书》上“西藏本峰********”的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5月28日,西藏珠穆*玛公司(甲方)与西藏本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对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建筑工程及价款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上报甲方,上报内容...(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