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何**、陈**、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陈**、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0196.2元(详见赔偿清单);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6日09时15分许,何**驾驶赣k8****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抱石大道东延行驶至**道**镇**村时,刮碰行人胡**,后车上轮胎掉落砸伤胡**,造成胡**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余某某医院住院治疗85天,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作...(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