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韩**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皖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李*、韩**质证意见:同意丽景公司及其颍上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上述照片是原一审证据,证明和协议内容相互矛盾,均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非新证据,但结合原审中丽景公司及其颍上分公司的陈述,该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及出租情况应当知晓,故其中的证明、协议和装修照片系对该事实的补强,并未产生新的证明内容;**楼居住情况的照片形成时间不详,且原审中已经提交,不足以证明房屋目前的实际使用状况,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丽景公司及其颍上分公司、李*、韩**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此外,对于案涉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后的出租使用情况,李**、韩**称:案涉房屋从2010年开始即由其实际使用**楼商铺装修后出租给陈**经营婚纱摄影店,直到2018年李*办理了产权证要求付购房款,李**同意陈**将房租交由李*收取,用于支...(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