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周*、杨*、a**、b保险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江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杭州市公安局萧*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份,载明案涉事故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7时20分,事故地点为×××;当事人(甲)为罗*,驾驶小型客车,车辆牌号为×××;当事人(甲)驾驶甲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当事人甲自述车辆轮胎打滑、失控造成甲车左侧侧翻,车辆多处损坏的事故,事故中乘客周*及乘客张某受伤;当事人(甲)全部责任。庭审中,罗*陈述,事故发生时,除驾驶员其自己以外,还有6名乘客(含周*),均系其员工。另,车牌号为×××的车辆车主为杨*。根据生成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显示,杨*为案涉车牌号为×××的车辆于2022年3月10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座×1万元/座,保...(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