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郝**、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郝**、乙**承担连带支付甲**货款99,524元的责任;2.本案郝**涉嫌刑事犯罪,应撤销原判,中止审理,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本案上诉费由郝**、乙**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委托合同纠纷。该案由违背了甲**准确选择的诉由,使本案诉讼争点与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判决错误。二、...(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