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霍州************诉被告燕**、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霍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97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2日利息137674.71元,并偿还2021年7月3日起至1497000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燕**、陈*承担燕**借款偿还的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燕**、燕**、陈*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08月14日,由被告燕**、陈*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燕**在山西霍州************辛置支行(...(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