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被告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3)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承担。事实和理由:1.唐**不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唐**的户籍地虽在荆东村,其母亲系外嫁女,唐**出生后自行选择落户在荆东村,未经荆东村同意和接纳,荆东村也未分配任何土地、林地给唐**,其不以荆东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与荆东村之间也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唐**的身份并非农民且已依法取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一审法院仅查明唐**户籍尚留在荆东村,即认定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2.唐**所要求分得的款项系某...(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