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郭*、郭**因与被上诉人冯**、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于2023年11月1日对上诉人郭**,被上诉人冯**、冯**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郭*、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冯**、冯**退还石**、郭*、郭**彩礼现金5.8万元。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彩礼金额)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单方面采信冯**、冯**聊天记录认可彩礼3万元作为最终认定的彩礼金额,与事实不符。关于彩礼现金实际金额为5.8万元的证据,既有礼官郭*甲到庭作证、也有郭**银行取款记录原件(婚礼前1个月总共取款11万,特别是给付彩礼前一天取款4万)作为物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该人证和物证,对石**、郭*、郭**不公平。彩礼协商的全过程是:最初冯**的奶奶要求12万,然后郭**承诺8万,然后冯**表示随便多...(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