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冯**,被上诉人某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合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一、确认原告某某合伙**享有36291262.96元的普通债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承担。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一方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回购合同已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但另一方面却又判决“一、确认原告某某合伙**享有36,291,262.96元的普通债...(本文书还有1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