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视享********与被告舞阳县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21年3月1日签订《舞阳盐文化小镇三月花展活动执行合同》,2021年3月15日签订《舞阳盐文化小镇三月花展活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分别为210000元和25500元,合同执行时间均为31天,付款方式均为活动全部布场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50%,活动全程(2021年3月6日-4月6日)执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通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后,支付剩余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布置会场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告提供23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7月7日开始付款,截止目前已经支付165500元,剩余69500元经原...(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