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鲜*因与上诉人卢**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鲜*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卢**全部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卢**报警后,因缺乏相应证据,公安并未对张婷侵占公款的行为立案,说明张婷侵占公款并无充分证据证实。2.一审依据卢**单独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认定张婷侵占公款的数额。该审计报告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鲜*质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支持鲜*的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卢**辩称,1.鲜*主张其员工张婷侵占公款无充分证据证实与查明事实相悖。张婷侵占公款后擅自离职,鲜*一开始积极配合卢**协商处理赔偿等相关事宜,但因损失数额有分歧,鲜*便以无法确认张婷侵占财产的具体数额为由,拒绝按托管协议履行赔偿责任。卢**已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该事实,鲜*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任何异议。因此,张婷侵占公款是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源,也是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另,公安未马上立案而是要求卢**进一步提供托管酒店财务审计鉴定报告,以查明张婷侵占公款的数额,而非是因张婷无侵占行为而不予立案。公安不立案或暂时不立案不能当然证明张婷没有侵占行为。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张婷2022年1月至20...(本文书还有5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