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翔************(以下简称东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东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卢**要求东翔公司支付相应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即(1)判决东翔公司支付卢**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工资13105.53元;(2)判决东翔公司支付卢**2017年11月、12月工资8000元;(3)判决东翔公司与卢**订立自2017年12月24日起月薪为4000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判决东翔公司按每月4000元双倍即800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与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5)判决东翔公司支付卢**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的带薪年假工资16551.72元(4000÷21.75×30天×3):(6)判决东翔公司支付卢**延时加班工资75517.24元(4000÷21.75÷8×6×365天);(7)东翔公司补交卢**从2018年1月起到和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缴的社会保险。三、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东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卢**于1987年12月入伍,1991年退役后参加工作至今,依法应享受每年15天...(本文书还有6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