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中垚******与被告广州市兆*******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良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广州市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211482.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损失金额为4219655.54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签订了《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负责施工的“华商外国语学校”8#教学楼、11-1#活动中心、11-2#综合楼、11-3#食堂、9-1#综合楼、9-2#综合楼、10#宿舍楼、12#综合楼、d-2地下室项目提供预拌砂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1月底-12月初依约向原告供应了预拌砂浆,原告全部用于上述工程施工。2020年1月,上述项目之**栋(即8#教学楼)**栋(即11-1#活动中心、11-2#综合楼、11-3#食堂)抹灰砂浆层均出现严重爆灰,导致**栋**栋的外墙贴砖、外墙涂料以及...(本文书还有5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