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反诉被告)与被告郎**(反诉原告)、朱**(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30日立案,反诉原告郎**、朱**于2024年6月17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魏**,被告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1日借款利息55000元;3.二被告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1%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4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买钢材需要自2002年开始从原告处借款,约定借款利息为11%。2018年4月2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自2019年4月开始至2023年,二被告每年都正常支付利息55000元,利息偿还完毕后,被告会在原告的借条中备注利息结清并写明落款时间。2024年5月11日,原、被告最后一次见面后,再无法取得联系,引发纠纷。
被告郎**辩称,本案的借款我并不知情,而且借条中我的名字是由朱**代签的,所以我不...(本文书还有5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