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单四份、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所称述的事实;
被告向**答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向**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小军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各方责任,且在先民事判决已认定各方责任比例,各方应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并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向**负主要责任,唐光顺负次要责任,周**负次要责任,根据(2022)浙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号车辆承担70%责任,×××号车辆承担15%责任,×××号车辆承担15%责任,各方仅按各自比例承担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二、答辩人小军公司已为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答辩人小军公司为×××号车辆在原告渤海财产******************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号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本文书还有4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