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冯**、六安市天************(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六安分公司)、安诚财产*************(以下简称安诚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天马公司、安诚财保安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781.06元,辅助器具1442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8884元,误工费72000元,护理费139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13167.06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变更为25342.06元,残疾赔偿金78884元变更为86018元,合计赔偿金额变更为219862.0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6日14时40分,冯**驾驶皖n8××**号小型轿车,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道××社区服务站临时停车,开关车*时,车*与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碰,致刘**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本文书还有5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