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六安市人***(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据被告人民医院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人保六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3956.83元、误工费8434元、护理费84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450元、鉴定费100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项计100312.8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因“腹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实施临床病理检验,切除软组织4枚,直径0.1-0.2cm的病理切片诊断。因切片后出现大量出血、黑便,导致2019年8月2日原告须*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未能查清病情,对病情发展后果估计不足,且未实施任何有效控制措施,2019年8月13日原告根据医嘱出院。原告按照要求3个月后到被告处复查发现:胃部不仅平滑肌瘤疯长,且已全部恶化,胃部须全部切除,被告已无法医治,后原告于2019年12月...(本文书还有5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