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墨竹某某**与被告西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娃次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购销款524,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7,40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负责的西藏墨竹工卡县日多乡墨多滑雪场新建项目工地提供混凝土,预计合同总价为1,044,080元。原告按照要求提供混凝土后,被告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付款保证书》,承诺于2023年12月1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至今仍余524,680元货款未履行。原告因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合同数量、金*、支付...(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