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颜**、支**因与被上诉人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诉人支**,被上诉人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支**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由支**向颜**承担25万借款本金及从2022年1月29日借条出具后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2.颜**向颜**承担本金21.8万*及从2023年端午节后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已经还的51.2万*全部是颜**归还的本金。二、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中提及“2022年1月19日,支**向颜**出具借条一份,……,颜**也在借条上签名”,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颜**并未在借条上签名。颜**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未在支**出具的借条上签字,至于该借条上为什么出现颜**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颜**亦不知情,该字迹明显不是颜**的字迹。同时,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曾提及:无论该签名是否是颜**本人签署的,都无法否认颜**作为支**的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因此该签名对本案不产生影响。一审法院未查明该签名的真实性便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认定颜**也在该借条上签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颜**提交的补充证据予以认定,属于遗漏部分关键证据。颜**于2023年8月8日向一审法院寄出《补充证据材料》,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签收。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亦对颜**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对该补充证据材...(本文书还有7035字未显示)